一、事件概述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矛盾由来已久。2006年,年仅15岁的邓紫棋在获得歌唱比赛冠军后,其母亲代她与蜂鸟音乐签订了合约。这份合约在当时埋下了隐患,将她在合约期内103首原创歌曲的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以及“邓紫棋”艺名的商业使用权,尽数划归蜂鸟音乐。2019年,邓紫棋单方面宣布与蜂鸟音乐解约,但蜂鸟音乐并不认可,坚称合同2022年才到期。此后,双方就版权归属、版税分配以及艺名使用等问题纠纷不断,甚至对簿公堂。
△邓紫棋微博发文
6月12日,邓紫棋在微博宣布,重录专辑《I AM GLORIA》正式发行,包括《泡沫》《光年之外》《我的秘密》在内的12首歌曲重录发行。6月18日,蜂鸟音乐发布声明,要求邓紫棋48小时内删除重录歌曲侵权内容,同时要求各音乐平台下架涉事重制版歌曲。蜂鸟音乐指出,邓紫棋6月12日重录专辑中的9首歌曲版权归其所有,重录歌曲与原版存在实质性相似,涉嫌侵害复制权及改编权,网络传播行为还涉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展开剩余71%当天下午,邓紫棋长文回应,强调重录严格遵循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已支付报酬,重录版本合法。关于复制权、改编权并不存在侵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其14岁时已委托CASH管理,且与蜂鸟合约明确CASH管理权利不归蜂鸟,因此也不构成侵权。
二、邓紫棋重录行为是否侵犯蜂鸟公司的作品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由此可知,邓紫棋的重录行为合法需满足以下要件:
1.重录作品为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邓紫棋的旧作大部分均已合法发行成品,满足这一条件。
2.著作权人未在作品发表时声明禁止再次使用;蜂鸟音乐虽在2024年发布了版权声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该类声明“应在作品首次录制为录音制品时作出”,事后声明不产生禁止效力。所以,蜂鸟音乐在音乐作品最初发表时未作出“禁止使用”的声明,在法律上不足以阻止后续的重录。
3.录音制作者支付法定报酬;邓紫棋方面称已依法支付报酬,若能提供相应支付凭证,即满足此条件。
(二)改编权争议
蜂鸟音乐声明中提到邓紫棋重制歌曲涉嫌侵害其改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款对改编权的定义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如果重制歌曲被认定为对原作品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创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那么可能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若仅仅是编曲、录音技术、混音空间构建等方面的改变,并不一定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这一争议最终需要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
(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合法性
法定许可限于“复制权”和“发行权”,并不自动涵盖“信息网络传播权”。邓紫棋通过加入CASH协会,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交由协会管理,根据协会章程,其作品的公开表演权、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由协会代为管理,且不随经纪合约转移。CASH协会也确认了邓紫棋对相关作品公开播放版权的转让,这使得邓紫棋在网络传播重录作品时,有了合法的权利基础。蜂鸟音乐声称邓紫棋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邓紫棋CASH协会相关权利证明的情况下,这一主张存在较大争议。
综上,邓紫棋重录专辑的行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条件下,其重录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由于邓紫棋将作品网络传播权交由CASH协会管理,其网络传播重录作品也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依据。对于蜂鸟音乐所声称的改编权侵害,目前证据尚不充分,需要进一步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这一事件不仅关乎邓紫棋个人的权益,也为音乐行业在版权管理、合同规范等方面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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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许巧
审核:唐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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