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促进全域旅游住宿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茂名市促进全域旅游住宿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联系。
茂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6月17日
茂名市促进全域旅游住宿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了激发我市旅游住宿业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旅游住宿业提质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旅游住宿业活动(含星级饭店、旅游民宿)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单位”)。
展开剩余82%二、激励扶持措施
(一)资金奖励政策
1.对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星级饭店的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奖励。
2.对评定为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的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中,对于首次参评的经营单位按照相对应标准进行奖励;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评定级别或在有效期内评定级别并享受过奖励的经营单位,若再次提升等级,则按照相应标准增加差额部分的奖金。
(二) 优化投资政策
1.合理规划用地。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布置休闲亭、阳光棚等小型设施,小型设施应尽量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不得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2.降低经营单位负担。推动饭店厨房、餐饮电气化改造,最大限度减轻旅游住宿业的经营负担。
(三)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等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经营单位参与政策采购。
(四)人才培养政策
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免费开展旅游住宿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提升其自身综合管理水平和能力,鼓励社会团体组织专业化社会培训。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关于旅游住宿业发展奖励资金项目的申报公告。
2.申报者提出申报。申报者向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旅游管理部门递交奖励资金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
3.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旅游管理部门初审。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旅游管理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4.核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本部门网站公示。
5.告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核定结果通知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旅游管理部门和申报者。从申报者提出申报到核定结果告知,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
6.发放资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核定结果向申报者发放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按规定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下达。
(二)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每年度奖励一次。
2.申报者向所在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佐证材料:《茂名市促进全域旅游住宿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茂名市促进全域旅游住宿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2)、信用报告、星级或等级认定(评定)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项目合作合同和有效发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相关项目税务凭证等材料。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旅游管理部门要抓好对本区域申报项目的调查摸底,指导项目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同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
(二)申报者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其5年申报资格,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将如数收回,同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
2.存在偷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3.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出现游客重大投诉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6.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拒不整改的。
五、其他
(一)本办法涉及的激励扶持对象为2024年7月1日至本办法届满前新增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经营单位。
(二)本办法中的适用对象申请享受市本级多个同类型激励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发放”原则执行。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统筹协调工作,并加强对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涉及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资金审核、监督管理、追究退回等实施细则。
(五)各区(县级市)、各经济功能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地激励扶持旅游住宿产业发展的政策,形成市、县(区)政策的叠加效应。
(六)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的旅游住宿业经营单位自取得优惠扶持政策资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变更资金用途或自降等级。对在经营过程中改变资金用途或自降等级的,追回已获取的奖补资金。
(七)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5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茂名市促进全域旅游住宿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附件2:茂名市促进全域旅游住宿业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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